►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申請人若申請遞件廣東省及廣西省以上三個省市者,若經核准醫師資格證書後,申請人得親自前往前述三個省市衛生廳大廳辦理取件;而如需委託本會代為取件者,本會得另向申請人收取交通費用,以上,特此公告周知,並請申請人注意。(公告時間:2011.08.31PM23:40)
►公告-廣東省、四川省衛生廳暫緩受理口腔醫師申請,敬請申請人注意。(公告時間:2011.11.21pm17:30)
►審核醫師證書得視各省衛生廳作業程序為主,請申請人注意。
目前審核作業較快之省份為: 浙江省(約30-45天)、海南省(約30-45天)、四川省(約30-45天)、重慶市(約45-60天)。自遞交件至各省起算
註:北京市衛生局醫師缺乏科別為:兒科及精神科,若為該二科之菁英醫師,北京市衛生局非常歡迎您的申請換證。而其它科別則醫師甚多,較不建議向北京市衛生局申請。
►相關申辦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一律採線上申請,線上申請後請於系統列印「申請審核表」後,連同相關應交付文件寄至本會辦理申請。本會遞件採一個月遞件一次為原則,其收件截止日為每個月25日前,申請文件經本會查驗無誤後,於下個月初將申請人文件遞交至各省廳作資格審查,敬請申請人注意。
(二)申請行政處理費:$5,000元整。
註1:自即日起,凡申請人遞交申請文件至本會並經本會查驗申請 資格不符者,本會將扣除20%行政處理費,剩餘款項將以郵政匯票退還申請人,敬請申請人注意並詳閱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註2:凡申請人申請文件已經本會遞送至大陸省市衛生廳審查者,本會恕不退費,敬請注意。
(三)費用繳納:郵寄辦理之申請人,須於提出申請前以劃撥方式(戶名:社團法人台灣醫務管理學會;帳號:19483113)繳納,承辦人開立收據後郵寄予申請人;現場辦理之申請人於現場繳納現金,承辦人需開立收據予申請人。
(四) 申請人應檢附表單與提交大陸醫師資格認定應交付文件:
(1)申請同意書1份(表格請於檔案下載區下載)
(2)護照影本1份(請黏貼於申請同意書上)
(3)台胞證影本1份(請黏貼於申請同意書上)
(4)大陸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1份(含黏貼乙張2吋半身彩色照片)
(5)6個月內兩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張
(6)已公證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7)已公證之醫學系畢業證書影本1份
補充說明:學歷證明應與擬申請醫師資格類別相應的醫學專業學歷相符。
(8)已公證之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
(9)已公證之專科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 (中醫及牙醫免檢附)
(10)已公證之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1份
(11)已公證之任職期間之在職證明正本1份(6個月內證明)或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1份
(12)已公證之就職期間無不良紀錄證明英文及中文譯文正本各1份(6個月內)
補充說明:就職期間無不良紀錄證明取得,請向衛生署醫事處請領無懲戒紀錄證明;詳情參閱衛生署網站
http://e-service.doh.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01037 。
(13)已公證之刑事局無犯罪記錄之證明正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份(6個月內)
補充說明:請至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申請開立。
★依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應交付文件(6)至(13)項的內容必須經過台灣公證機關的公證。以上文件應當為簡體或繁體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譯文。
★以上相關文件(例如:學歷、醫師證書及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建議縮印成A4大小,如填表有塗改修正之處,請務必加蓋私章,以茲證明。
(五)申請人親自送件於本會時,請先行電話預約。
(六)申請人委託代辦單位或代辦人送件者,請檢附「當事人委託單」並務必雙方親簽及蓋個人私章。
(七)本會將依申請人送交之文件辦理查驗。
(八)本會將依申請人請求地點分別以大陸快捷郵件寄出申請相關文件後,提供交寄郵件編號予申請人,以便申請人後續查詢。
註 :申請人請求地點之情事,本會建議目前審核作業較快之省份為: 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重慶市,河南省,約30-90個工作天(自遞交件至各省起算)內完成審核作業,提供申請人參酌。
(九)如有大陸申請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回函尚需其他資料,也須立即通知申請人補足資料。
(十)俟本會收到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後,以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或以雙掛號將醫師資格證書正本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以上,為本會提供申請人參考之資訊,尤其針對辦證工作天數則需依實際大陸各省衛生廳作業程序而定。
(十一)良民證申請須知
Ø申請人應備證件:
1. 申請書1份。(現場申辦者建議可先至網站下載申請書;警政署首頁 e化服務查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2. 本國人:檢附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反面)各1份。需中英對照版本者請另檢 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3. 久居國外之國人:請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4. 大陸港澳地區居民:請檢附臺灣地區定居證基本資料頁正影本各1份
5. 外國人:請檢附本國護照基本資料頁正影本各1份(必要時得檢附外僑居留證正影本各1份)。
6. 工本費每份新臺幣250元。
7. 非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委託書正本1份。(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Ø申請方式:
1. 現場申辦。
2. 郵寄申辦。
3. 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Ø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警政署自然人憑證網路繳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支票或匯票
Ø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請:3-7日
2. 網路申辦:3-7日(警政署首頁 e化服務查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Ø承辦單位
1. 警察局外事科。
2.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時30分至17時
Ø備註
1. 以網路方式申請(警政署),請於上網申請後翌日起以帳號查詢領件期限,並於期限內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櫃檯驗證及繳費領件, 逾期作廢。案件若需層轉各級法院及軍法機關查核,處理時限約為2個月。
2. 申請人如經法院或軍法機關為刑事判決確定、無罪判決、曾獲減刑宣告者,請檢附該等司法、軍法判決書,以縮短查詢核發時間。
3. 英文姓名需與護照姓名拼音相同。
4. 其他申請方式(現場、郵寄、傳真)請參考網站http://www.npa.gov.tw/
5. 公司行號或個人遇有特殊中況需求,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各外事科,由專人為您服務。
(十二)申請文件公證流程:限法院公證人
1. 辦公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到12:00,下午13:30到17:30。
2. 預約電話: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附註:民眾電話預約辦理公證、認證實施要點
(1) 目的:為加強便民服務,節省民眾辦理公證、認證時間,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2) 適用對象:凡機關團體、學校或民眾均得依本實施要點申請預約辦理公證、認證。
(3) 預約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到12:00,下午13:30到17:30。例假日不接受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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