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 1. 總則   > 2. 任務   > 3. 會員   > 4. 組織   > 5. 會議
> 6. 經費及會計   > 7.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醫務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國內醫務管理學術研究及教育之發展,健全醫療及保健服務,提升醫療機構經營效率與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立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訓醫務管理人才之相關事項。
二、關於醫務管理師等相關專業人員之甄審事項。
三、關於醫療機構營運制度與實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健康保險制度與實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關於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制度與實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國際上醫務管理團體之聯絡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類別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 得有醫務管理相關碩士以上學位者。
  2. 專科以上醫務管理相關科系畢業於醫療保健等相關單位從事相關工作。
  3. 其他於醫療保健等相關單位從事醫務管理及醫事管理相關工作,具一年以上年資者。

二、贊助會員

  1. 贊助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療保健團體及教育等機構,均得申請為本會贊助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行使贊助團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2. 贊助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療保健等相關單位之人員,均得申請為本會贊助個人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醫務管理等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均得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個人會員: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5. 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6. 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贊助個人會員、贊助團體會員、學生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醫務管理師、高階醫務管理師甄審考試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本會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登記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提案,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由常務監事三人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二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一千元,贊助團體會員二千元,贊助個人會員及學生會員三百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一千元。
贊助團體會員:醫學中心二萬元。
區域醫院一萬五千元。
地區醫院(101床以上)一萬元。
地區醫院(100床以下)五仟元。
基層醫療院所五千元。
其他團體、相關學協會及教育等機構五千元。
贊助個人會員:八百元。
學生會員:三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八七三四〇六五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廿九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更名為「台灣醫務管理學會」,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台(八十九)內社字第八九一七二六四號函准予變更。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章程,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二二三七八號函准予變更。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章程,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九十一)內社字第〇九一〇〇二〇〇四四號函准予變更。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章程,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台(九十二)內社字第〇九二〇〇二一二五三號函准予變更。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四月廿四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章程,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內社字第〇九三〇〇二〇七五二號函准予變更。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章程,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〇九七〇〇六八五三三號函及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台內社字第〇九七〇〇七三八一九號函准予變更。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〇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章程,並報經內政部一〇三年八月一日台內團字第一〇三〇二一九二一八號函准予變更。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章程,並報經內政部一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內團字第一〇九〇二九七八〇〇號函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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